TMA和DCHP已被列为欧盟REACH法规中的高关注度物质(SVHC)。
2018年4月在欧盟官方公报(OJ)上发布的两项实施决定(EU)2018/594和(EU)2018/636,已确定苯-1,2,4-三羧酸1,
2018-04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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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4月在欧盟官方公报(OJ)上公布的两项实施决定(EU)2018/594和(EU)2018/636,已将苯-1,2,4-三羧酸1,2-酐(均苯四甲酸酐)(TMA)和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(DCHP)列为《REACH法规》(EC)No 1907/2006中的高关注度物质(SVHC)。
由于具有呼吸道致敏特性,TMA已被认定为SVHC,符合《REACH法规》第57条(f)款所规定的标准。此外,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(DCHP)因根据(EC) No 1272/2008号法规被归类为生殖毒性类别1B,且因其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并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,故亦依据《REACH法规》第57条(f)款被认定为SVHC。
事实上,TMA和DCHP分别于2016年9月和2016年2月启动了关于将相关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的公众咨询。但由于成员国委员会(MSC)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这两种物质尚未被纳入第16项。 第th 第14批和第15批SVHC名录均已成功发布。随后,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MSC意见,欧盟委员会最终确认将其列入SVHC名录。
两种物质的详细信息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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